案件名称:范灵芝与于露、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411民初280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6公开日期:2021-08-02
当事人:范灵芝;于露;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11民初2805号原告(申请执行人):范灵芝,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宸,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案外人):于露,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6号院南环路办事处办公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8226171T。

法定代表人:苏学义,执行董事。

原告范灵芝与被告于露、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范灵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灵芝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程浩朋人民陪审员  刘怀仁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