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崔宁,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阿拉尔市。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瑞达筛网总汇,住阿拉尔市川粤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崔宁。
申请人张明生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瑞达筛网总汇、崔宁金融机构存款1860282.4元。
申请人张明生以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1860282.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216529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瑞达筛网总汇、崔宁金融机构存款1,860,28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