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巩双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223民初384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尉氏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3公开日期:2021-08-03
当事人: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巩双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3民初3847号原告: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水岸皇城3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翠,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员工。

被告:巩双建,男,汉族,1988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双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水岸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