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罚金一案,本院(2019)豫122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许浩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豫1224执6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许浩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
现需扣划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浩在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