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国,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百年,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
原告贾玉叶与被告毛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玉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国、被告毛百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玉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1年9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给付现金1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借款推脱不还,故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贾玉叶放弃利息主张。
被告毛百年辩称,借款10000元属实,条据也是我出具的,条据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始平跟原告贾玉叶是夫妻关系,因王始平欠我借款不能归还,我说我急用,王始平让我从原告处借10000元,最后王始平说他们离婚了,王始平在我这不干的时候,我已经把钱给了王始平,所以这十几年来也没人再要过钱,原告贾玉叶的借款已归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贾玉叶提交了2011年9月6日,被告毛百年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其主张。
被告毛百年未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贾玉叶提交的借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6日,被告毛百年向原告贾玉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未能及时归还,经原告贾玉叶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毛百年向原告贾玉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毛百年辩称的该借款已向原告丈夫王始平归还的事实,原告贾玉叶不予认可,被告毛百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毛百年、王始平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无关,故被告毛百年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