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忠、张林妹等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湖畔物业管理分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20民初16141号之一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09公开日期:2021-09-04
当事人:陈依;陈忠;张林妹;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湖畔物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16141号之一原告:陈忠,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林妹,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系原告张林妹丈夫),住同原告张林妹。

原告:陈依,女,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系原告陈依父亲),住同原告陈依。

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湖畔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凯,男。

被告: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戚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

原告陈忠、张林妹、陈依诉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湖畔物业管理分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忠、张林妹、陈依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