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徐永珍,女,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石磷新建委。
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董事长。
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与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黑030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账号XX×××XX内存款152491.5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徐永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20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以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账号XX×××XX内存款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