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豪豪,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李九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锋斌与被告刘豪豪、李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申请人张锋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豪豪、李九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豪豪、李九峰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刘豪豪、李九峰名下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