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黄凯,江苏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九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严圣,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泰兴市曲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红兰与被告丁九兰、严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红兰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