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培林,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芦景川、张培林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8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芦景川犯贩毒品罪,并处罚金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800元。
被告人张培林犯贩毒品罪,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元。
因芦景川、张培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芦景川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张培林缴纳罚金8000元,罚没违法所得1140元。
但剩余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芦景川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培林名下有存款5017.01元,已冻结划拨4540元。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信息。
三、2021年5月17日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息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芦景川名下有其它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芦景川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6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芦景川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芦景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26940元,实际执行到位1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