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淑琴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303民初1730号
所属地区:四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22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付淑琴;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
案由:劳动争议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303民初1730号原告:付淑琴,女,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吉林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刘德财,厂长。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街内。

原告付淑琴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以下简称山门综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淑琴委托代理人周杰,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法定代表人刘德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淑琴诉称,原告于1978年1月到四平市山门公社综合厂工作,后因企业效益不好,于1997年6月离开该厂。

期间四平市山门公社综合厂更名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

在这过程中,山门综合厂人事档案毁损。

现在需要办理社保手续,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付淑琴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于1978年1月至1997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付失业补偿金390元。

被告山门综合厂辩称,上述原告与我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单位予以认可。

但是要求给付失业补偿金39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原告付淑琴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被告山门综合厂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二: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起诉符合程序。

被告山门综合厂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三:企业工商档案材料4页、职工花名册、综合厂职工集体照片、法定代表人刘德财情况说明、山门镇大洼村委会证明、出工记工单,证明:原告为山门综合厂职工及工作年限。

被告山门综合厂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付淑琴等于1978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到被告山门综合厂工作。

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开业日期为1969年1月1日,1992年6月29日更名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于1997年7月1日被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东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原告付淑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仲裁申请书1份、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企业工商档案材料4页、职工花名册、综合厂职工集体照片、法定代表人刘德财情况说明、山门镇大洼村委会证明、出工记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的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原告付淑琴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工作,作为该厂的工人,工资由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发放,并接受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单位的管理,从事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庭审中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确定原告付淑琴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具体期限方面,原告付淑琴提供的企业工商档案材料4页、职工花名册、综合厂职工集体照片、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