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真均,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刘玉华与被告张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真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300元。
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3,300元,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并出具欠条。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张真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刘玉华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4日,原告刘玉华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张真均支付借款23,300元。
同日,被告张真均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玉华现金23,300元,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
借款后,被告张真均未按约定向原告刘玉华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真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华偿还借款本金23,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