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黎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瑞与被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闵瑞、被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借款30000元整。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2日原告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银行对自己的征信查询得知,在被告处有一笔贷款未清偿的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为其放款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款发放在什么卡上、由谁签收等事实。
从原告签字后至今未收到被告发放的贷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亲自前往被告处办理了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办理了银行账户的开户手续,被告已经按照借款借据等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被告方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身份证在该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户名闵瑞,账户×××60,卡号8704××××8011,证件号码××)。
同日,原告在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据借款30000元,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30000元转入该账户。
另查明,原告桃江农商银行及其辖区内分支机构于2016年6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批准开业,原告开业的同时,原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原告及其辖区内分公司承接。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借款借据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开户凭条一份、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一份、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本案被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原告与原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订立借款合同,原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合同向原告提供借款,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