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盾,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烟山岭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秦鸣。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林盾、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