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张显龙、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14民初1877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7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张显龙;杨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87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和平区负责人:汪维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显龙,男,住于洪区松山西路被告:杨杰,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张显龙、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