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张显龙、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