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岸与向化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821执100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30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高岸;向化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高岸,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黎运环,系慈利县通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向化斌,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高岸与被执行人向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向化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向化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6月3日通过传统财产调查及2021年6月30日通过“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化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向化斌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拉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化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