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正勇与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4执保118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19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陈某勇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1185号申请人: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68365405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达路33-1-401-10,11#。

法定代表人:丁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勇,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勇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勇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欣欣向荣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