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鲍远峰,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查正全与被执行人鲍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7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载明:一、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劳务费14920元,被告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54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3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608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
四、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应支付原告14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到期未履行金额、未到期金额及14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之款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
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406.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鲍远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述材料由被执行人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鲍远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对相应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11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无不动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9日,被执行人鲍远峰本人签收了本院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送达的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未按期、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沈逸成罚款人民币5000元。
5、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2021年7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6、2021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功能进行强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鲍远峰在本院或省内其他法院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
7、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406.5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