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00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苦鲁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28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9年03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阿苦鲁牛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阿苦鲁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苦鲁牛在服刑期间,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民事赔偿未履行,狱内消费大账余额超过了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该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苦鲁牛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财产性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