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文杰、曲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一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6公开日期:2021-07-29
当事人:文杰;曲兆利;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556号之一申请人:文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兆利,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6298Q。

法定代表人:单宝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慧琴,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文杰与被告曲兆利、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兆利、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慧琴的存款共计29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申请人文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实际冻结金额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慧琴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并继续提供申请人文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