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市。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