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84民初644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4公开日期:2021-07-28
当事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6440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85879993。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市。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