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月秀、罗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岑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0481执638号之一
所属地区:岑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07公开日期:2021-07-20
当事人:韦月秀;罗宗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月秀,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罗宗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月秀与被执行人罗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罗宗红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申请人韦月秀申请,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2020)桂04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宗红向申请人韦月秀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2020年度1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罗宗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宗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韦月秀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