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景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81刑初244号
所属地区:新民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5公开日期:2021-09-03
当事人:崔景绵
案由:妨害公务

新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81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景绵,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

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新民市局传唤到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新民市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侦监刑诉[202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景绵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兴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景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景绵在新民市客运站西侧街道边摆摊经营售卖祭祀用品,新民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说,并告知其依照法律法规此处不允许占道经营尽快收拾物品,而后工作人员开车离开继续进行巡逻。

大约30分钟左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巡逻返回至崔景绵处发现街道边还有售卖的祭祀用品,行政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刘某上前跟犯罪嫌疑人崔景绵进行讲解,其他工作人员对地上的物品进行没收。

在此过程中,刘某与崔景绵发生冲突,崔景绵用刀将刘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崔景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

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庄某、陈某、杜某、张某、聂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文明祭祀工作的通知,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执法证,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出具的证明,关于机构改革中《辽宁省行政执法证》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机构改革中《辽宁省行政执法证》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延期使用的通知及公告,户口信息,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20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视频及讯问同步录像,被告人崔景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景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