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汪彤,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34810k。
法定代表人:张署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价值1203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渝0116民初95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2019)渝0116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
后被申请人以被冻结账户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54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续行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渝0116民初95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三项内容为:驳回原告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对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被申请人重庆冠耀建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渝05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