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孝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1224执20号之八
所属地区: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26公开日期:2021-08-31
当事人: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孝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2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90幢金域悦府1号楼1-1、1-2号。

被执行人:王孝宇,男性,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石有成,男性,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杜金荣,女性,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孝宇、石有成、杜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407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王孝宇、石有成、杜金荣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孝宇、石有成、杜金荣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孝宇、石有成、杜金荣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