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王家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宋文方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091民初42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0公开日期:2021-08-24
当事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王家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宋文方;威海旭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423号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王家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花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071MF306950X1。

法定代表人:王以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山东凌云志(威海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文方,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旭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84797C。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华,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王家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宋文方,第三人威海旭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