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峰,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6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66元。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豪与被执行人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已执行到执行款2373元。
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929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