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绍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和富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仁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和花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海鹰。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健,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杨家海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越和富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和花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另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保安服务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经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名称:广州市荔湾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沈绍朴。
本院审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