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元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781执1014号
所属地区:青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28公开日期:2021-08-19
当事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元论;郑元礼;郑富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元论,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郑元礼,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郑富强,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元论、郑元礼、郑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994.9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月29日,到青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7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6.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采取悬赏方式查找财产线索,约谈中再次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