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冼土河,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观富诉被告冼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云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江沛杰书 记 员 凌上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