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帅虎,男。
被执行人:朱旭,男。
申请执行人刘秀英、王帅虎与被执行人朱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1民初16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16161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