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艳、魏福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04执1787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14公开日期:2021-07-15
当事人:于艳;魏福元;魏忠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于艳,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魏福元,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湾道河子村3-156号。

被执行人::魏忠玉,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于艳与被执行人魏福元、魏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且被执行人魏福元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

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