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通辽市华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执恢113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12公开日期:2021-07-15
当事人:通辽市华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营口嘉荣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华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M3法定代表人:包强。

被执行人: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14号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被执行人:营口嘉荣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苏三保通辽市华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营口嘉荣粮油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01)沈经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8500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租赁给魏娜的租金收入,以本案标的8500000元为限。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魏娜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履行被执行人沈阳嘉荣畜牧饲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与魏娜于2021年7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