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秋实,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海新与被告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海新,被告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秋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400元、维修费(含材料费)7870元,房租费3000元,损失各种物件费(附明细表)14270元,共计273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3日,由于七楼住户家自来水龙头阀门崩裂,跑水,该住户家中无人,联系不上该住户,无法进入该住户室内关闭阀门。
我家住五楼,直至2021年1月14日我才接到电话,回家看到因这次跑水,墙面全被水冲泡,吊柜里全都是水,地板被水浸泡严重,被褥、衣物、生活用品等全都被水浸泡,造成我家中损失严重。
2021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录像、拍照后给出赔偿1千元的决定,我觉得跟我家中损失严重不符,拒绝了。
因为跟保险公司不能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让我找被告解决此事,我跟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漏水属实,漏水部位属实,是表前阀漏水,是我们的责任,原告主张的金额都是估算的,我们认为金额过高,没有实际依据,而且物品都有折旧。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海新系坐落于新抚区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43.57平方米。
2021年1月13日,原告家楼上7楼住户自来水主管线破裂,导致原告家的物品被浸、装修受损。
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以诉讼理由来院告诉。
2021年7月6日,本院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并同意预先交纳鉴定费用。
庭审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与原告电话进行沟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在案为凭。
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自来水主管线破裂导致原告作为业主的房屋被淹,财产遭受损失,故被告作为该供水主管线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被告对原告装修物和物品损失的赔偿价格存有争议,需由专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提供损失价格依据,本院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由价格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损失价值鉴定,庭审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庭审后原告表示不再申请鉴定,由本院酌定判决。
故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结合水浸物品状态及新旧程度等依法酌情处理。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5800元,其中:原告主张大白损失1500元,数额较高,本院酌情确定12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地板2500元,数额过高,且地板存在折旧,本院酌情给付12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客厅、厨房吊柜4200元,数额过高,且此部分物品亦存在折旧的问题,本院酌情给付15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租房费用3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的此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保洁费用500元,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400元,属间接损失,且原告已经主张保洁费用,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床头300元,存在折旧的问题,本院酌情给付1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棉被600元、床垫600元、沙发羊驼垫1300元、纯白羊毛垫1500元、黑色蚕丝套裙1800元、黑色长皮靴1200元、黑色短皮靴480元、棕色短皮靴850元、黑色皮鞋1200元、棕色皮鞋600元、旅游白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