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英,女,汉族,1990年10月2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唐建伟,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系唐建伟之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A负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5201870。
负责人:王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江,男,汉族,1990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系公司职工。
原告徐坤欠与被告周英、唐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徐坤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配件费、保险杆费等共计2,950元;二、赔偿原告台班费、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4,165.1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英、唐建伟辩称,维修车辆的各项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保险公司赔付。
台班费、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即便是有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同意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80元,原告驾驶的车辆是网约车,没有台班费损失,台班费的主张不合理。
且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险不负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在签投保单时已经明确告知免责事项。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10时13分许,被告唐建伟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环与原告徐坤欠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双方在快处快赔中心对事故责任达成协议,由唐建伟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贵A×××××号车辆送往贵阳乾丰汽车修理厂维修6天,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380元。
另查明,贵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周英,该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贵A×××××号小型轿车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告持有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事故由被告唐建伟负全部责任,故唐建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平安财险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原告同意维修费按平安财险的定损金额2,380元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停运损失,平安财险提出该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在投保时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其不负赔偿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平安财险举证的保单证实其在承保时已明确向被告周英告知了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本院对平安财险的该项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该项损失由侵权人唐建伟承担。
原告主张台班费,但未举证确有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误工费,原告未举证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本院酌情按2020年贵州省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