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康卫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81执199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26公开日期:2021-08-11
当事人:康卫国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994号移送机关:巩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20号。

被执行人:康卫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巩义市。

康卫国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罚金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康卫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登记服务中心、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