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明明,女,汉族,1987年01月16日生,住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魏明明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明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