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懋,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梁佳歆,女,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张远恩,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申请执行人姚光萍,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妙玲,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胡相记,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辉、梁懋、梁佳歆、张远恩、姚光萍与被执行人胡相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胡相记尚应支付赔偿款36349.8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执行费4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梁辉、梁懋、梁佳歆、张远恩、姚光萍与被执行人胡相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