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晶晶、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民终2177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7-12公开日期:2021-10-13
当事人:陈晶晶;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1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晶晶,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瑾,广东鹏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西侧一楼、二楼及19、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22406。

负责人:赵俊宏,深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女,系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商铺、2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1821X1。

法定代表人:蒋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贤,女,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乔,女,系该行员工。

上诉人陈晶晶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晶晶一审起诉请求:一、南粤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陈晶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248元;二、南粤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陈晶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200元;三、南粤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陈晶晶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餐补费17600元;四、南粤银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承担。

一审判决:一、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晶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069.17元;二、南粤银行对前项确定的南粤银行深圳分行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晶晶负担。

陈晶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5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改判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连带支付陈晶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248元;三、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的答辩意见:一、南粤银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与陈晶晶续订劳动合同,但陈晶晶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

因此,南粤银行不应向陈晶晶支付经济补偿。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南粤银行均每月按时足额向陈晶晶发放工资。

陈晶晶要求南粤银行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陈晶晶主张南粤银行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餐补费,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工作地点为空白而推定在北京,不算是改变原工作条件。

事实上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因此,这种推定不成立,不应该根据这一项推定要求南粤银行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陈晶晶对一审判决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069.17元未提出异议,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视为双方认可一审该项判决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陈晶晶与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9日合同期满后,南粤银行于2019年10月18日向陈晶晶送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及《劳动合同》,陈晶晶确认已于当日收到。

该《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处空白未填写,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载明“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了陈晶晶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

陈晶晶主张南粤银行将工作地点从深圳变更为广州,并提交录音为证。

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对此不确认,对陈晶晶提交的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不明,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

陈晶晶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南粤银行在新《劳动合同》中变更了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