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
申请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表示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00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30日。
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6月5日将该汇票转让给申请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申请兑付该汇票,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再次申请兑付该汇票,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申请人举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及提示付款、拒付信息。
现要求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0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100 000元。
本案受理费766.67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