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9民督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1-07-07公开日期:2021-09-28
当事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支付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支付令 (2021)渝0109民督8号 申请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3号3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265253G。

法定代表人:罗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

申请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表示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00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30日。

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6月5日将该汇票转让给申请人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申请兑付该汇票,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再次申请兑付该汇票,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申请人举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及提示付款、拒付信息。

现要求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0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重庆宜虎商贸有限公司100 000元。

本案受理费766.67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