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保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涟水县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涟水县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