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彦博、楚浩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83执542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5公开日期:2020-08-21
当事人:赵彦博;楚浩磊
案由: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5420号申请执行人:赵彦博,男,出生于2001年3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楚浩磊,男,出生于1992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赵彦博诉楚浩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83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楚浩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彦博借款2750元。

因被告楚浩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赵彦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2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3月25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楚浩磊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4.于2019年12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楚浩磊下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19年12月30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赵彦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