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道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林梅梅与被执行人陈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8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梅梅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道平偿还借款本金86661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陈道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优先扣除诉讼费后,已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陈道平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船舶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陈道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陈道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现本院已告知林梅梅在限定期限内提供陈道平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但其未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健 审 判 员 吴旭新 审 判 员 翁祖文 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