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024执恢34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07公开日期:2020-08-11
当事人:张某某;吉某某
案由:继承纠纷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102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12月28出生。

被执行人:吉某某,女,1991年03月21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吉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吉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某某的银行存款18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