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某某,女,1991年03月21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吉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吉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某某的银行存款18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