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岑秋华、梁逢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6执恢1800号之二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05公开日期:2020-08-11
当事人:岑秋华;梁逢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恢18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岑秋华,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梁逢添,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岑秋华与梁逢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梁逢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岑秋华本金224400元、利息68136元,合计292536元,并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本金22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被告梁逢添负担3000元,由原告岑秋华负担275元。

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梁逢添有一辆汽车(车牌号:粤X×××××),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41100元。

经查明,上述车辆的登记抵押权人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向本院申报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为25495.84元,因上述抵押债权范围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对上述执行款41100元中的25495.84元暂不予分配。

另扣缴评估拍卖服务费3512元、执行申请费80元后余12012.1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