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10执2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6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游贵颖;胡晓;胡志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1792T。

负责人:汪勇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36379690F。

法定代表人:游贵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游贵颖,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胡晓,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胡志勇,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游贵颖、胡晓、胡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第7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游贵颖、胡晓、胡志勇银行存款12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