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福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仁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光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金应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人凯里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金应文作出的凯自然资执罚[20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第三项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内容,及因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另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金应文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听证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称:被执行人金应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8年在凯里市炉山镇洛棉村凯哨组开采铝钒土矿,共开采铝钒土矿约30吨,并以310元/吨的价格全部出售,销售所得9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金应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的规定。
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9月11日将凯自然资执罚[20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3月2日催告当事人履行。
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第三项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且由于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另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凯里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1.违法线索登记表、凯纪线移(2019)119号《问题线索移送函》、问题线索移送呈批表;2.金应文、金应忠、金友银的询问笔录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勘测图及现场勘测笔录;4、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金应文非法采矿案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5、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明被执行人金应文非法开采铝矾土矿行为存在、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情况。
经审查,相关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金应文提出如下意见:(一)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我非法采矿资源一事不实。
1.我没有参与实际开采,是我堂哥与堂叔在现场看见人用方拖车从我家荒田堆砌的田坎将铝石矿拉走后,打电话告知我,他们对我说帮我拆掉堆砌田坎的铝石矿拉去卖算了,要不然别人都偷光了。
我当时默认,就这样他俩帮忙把田坎边我的石矿拆掉装车拉去卖了。
2.我没有动用挖机或铲车挖矿,只是由亲属帮忙拆掉田坎铝石矿而已,对生态环境和土资源没有影响。
3.我没有实际参与非法采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采矿现场,我只是默认两个亲属将我家荒田堆砌的铝石矿拆卖。
(二)此事我已向凯里市纪委和上级部门坦白交代了,只因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后悔。
我是一个农村人,家庭经济困难,还要供两个小孩上学。
请贵院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解决对我的处罚。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为:我局对被执行人金应文的亲属制作的询问笔录来看,是被执行人请他们去挖的矿,本案被处罚主体应是金应文;从《矿场资源法》的规定来看,金应文挖矿进行销售也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生效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罚程序、处罚事实、所依据和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凯里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执行人金应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的规定,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