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3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彭宏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宏铁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宏铁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