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龙云与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52民初74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7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徐龙云;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52民初741号原告:徐龙云,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首林,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接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接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湖路636号潼南人工智能创新中心5楼507室04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3MJG1A。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

原告徐龙云与被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首林、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原告派遣至重庆市潼南区园林管理所从事绿化管护工作,劳务报酬由被告于每月10日发放至原告银行卡。

之后,原告按约定被派遣至重庆市潼南区园林管理所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12月劳务报酬未支付。

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建立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立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2019年1月2日,建立公司与徐龙云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立公司派遣徐龙云至潼南区园林管理所从事绿化管护工作,每月10日为上月工资发放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

徐龙云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建立公司欠付徐龙云2019年12月劳务报酬272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表、聘用协议书、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

被告逾期未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已经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问题,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故从法定,自应付工资的次日即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