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首林,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接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接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湖路636号潼南人工智能创新中心5楼507室04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3MJG1A。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
原告徐龙云与被告重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首林、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原告派遣至重庆市潼南区园林管理所从事绿化管护工作,劳务报酬由被告于每月10日发放至原告银行卡。
之后,原告按约定被派遣至重庆市潼南区园林管理所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12月劳务报酬未支付。
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建立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立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2019年1月2日,建立公司与徐龙云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立公司派遣徐龙云至潼南区园林管理所从事绿化管护工作,每月10日为上月工资发放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
徐龙云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建立公司欠付徐龙云2019年12月劳务报酬272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表、聘用协议书、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
被告逾期未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已经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问题,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故从法定,自应付工资的次日即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