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叶贻府,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杨俊与被告叶贻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贻府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贻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贻府向原告杨俊购买纺纱机配件,截至2014年5月31日,共结欠货款773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
2015年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纺纱机配件并结欠货款533元。
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付款325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贻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俊货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贻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芳人民陪审员 李来旅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 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